怒江交通支队对报废汽车危害知识宣传
怒江交通支队对报废汽车危害知识宣传,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污染环境,更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加强报废汽车危害知识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报废汽车的危害,远离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销毁现场
报废汽车办理相关法规知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违法上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汽车。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汽车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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