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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报废车导致车祸频发

         机动车达到报废期后,安全系数降低,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加上购买者安全意识缺失,导致车祸频频发生。

 
  车祸后司机逃逸
 
  二手车车主难逃责任
 
  2009年11月 15日,原告任非驾驶自己的轿车载着两位朋友由南向北行驶至潍胶路口,与对行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自己和朋友均受伤,面包车司机弃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后查实,面包车系被告李林在未年检情况下转让给被告于明,被告于明在明知该车已报废情况下再转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000多元。
 
  被告李林称,肇事车辆2005年报废后,他将其委托给于明作拆件处理,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明称,自己从李林处得到该面包车后,2008年将该车卖给收废品的,他认为原告应当向肇事司机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 15日,原告任非驾车载朋友与一面包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任非和朋友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面包车司机弃车逃逸,至今未查获。本案肇事车面包车登记车主是被告李林,该车辆检验合格至2005年11 月份。被告李林称该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因车管所没有该车档案而没有注销,并于2006年无偿转让给于明作拆件用,双方约定转让后,该车责任由于明负责,与第一被告无关系,并提供转让协议一份。于明及原告任非对该转让协议均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两被告买卖报废车辆违反国家法律,应承担事故责任。于明称受让该报废车辆后,于2008年将该报废车以卖废铁名义转让给废品收购者,但未能提供受让者的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后不得上路行驶,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案肇事面包车于200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被告李林作为车主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将该报废车转给于明,于明将该报废车后再次转让,且未能提供受让者的相关信息,致使存在隐患的报废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被告李林、于明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车交易频繁
 
  应设法律高压线
 
  针对车到达报废年限后,依然还上路行驶的危害,山东省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机动车行驶到一定的里程和年限,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报废。报废车辆如果继续在路面上行驶,车上有很多零件已老化,这样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是一种极大的威胁。
 
  目前,一些地区二手机动车交易频繁,其中有很多都属于报废车,而这些车来源多是淘汰下来的。一些人为实现“有车梦”,选择了废旧汽车。而购买报废车偷开不需要办理车辆过户、年检手续,不需要缴车船使用税及交强险等各种费用,且这类车档案多已名存实亡,这也是报废车违法交易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根据车辆保险法的规定,报废车是不能办理保险的,报废车一旦上路发生事故,驾驶员及乘车人均得不到相应保障。
 
  记者采访车主办了解到,车主要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须有正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目前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价格比一些非正规化的回收公司,往往相差远。在利益驱使下,很多车主不愿到正规回收公司进行车辆解体报废,而是将车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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