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不得出售或自行拆解
案例 李某拥有一辆小轿车。2013年5月份,该轿车因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而成为报废汽车。李某的朋友汤某认为该车的发动机性能良好,还能继续使用。于是,李某请人将轿车的发动机拆下,赠送给了汤某。此后,汤某将此发动机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个体工商户,后被查获。公安机关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规定,对李某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赠予发动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汤某销售报废汽车发动机的违法行为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汤某认为处罚过于严厉,同时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和农业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修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汽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此外,该《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九条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本案中,李某和汤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分别驳回了李某和汤某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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