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私自卖出 买卖无效肇事担责
汽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汽车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汽车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汽车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期从化法院审理的案件就属于上述情形:阿宏驾驶着从胡某处买来的摩托车与行人阿袁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承担2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过报废汽车年限、被强制注销、不能转卖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卖给阿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买卖报废汽车或者即将报废且根据规定已无法过户的机动车,均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卖方隐瞒真相,就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在本期案件中,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一辆五菱汽车,后邓某发现该车辆濒临报废期,根据有关规定已不能办理过户,据此向法院诉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修理费,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报废汽车解体厂小编提醒:希望每一个车主都增强法治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切莫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毕竟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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